关于出版社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新闻出版署

  我署于1989年7月11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出版社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通知》。现就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整顿的时间范围
  这次着重清查、处理1988年5月6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下达以来发生的问题,对其中1989年1月17日新闻出版署《关于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补充规定》下达以来发生的问题要从重处罚。在1988年5月以前发生的重大问题,也应清查处理。查处以出版社与协作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时间为准;如无明确的合同或协议,则以版权页的出版时间为准。如有伪造、涂改合同、协议时间等情节,将加重处罚。
  二、整顿的内容和对象
  协作出版的图书限于一定范围,协作出版限于一定的对象,协作出版必须经过出版社终审终校,不得以书号出刊。上述种种均有明文规定,违反其中一项即为违反规定,即应受处分;违反多项者属情节严重,要从重处分。
  查处对象包括违反规定的出版社和所有参与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单位和个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等部门,凡违反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参与协作出书者,亦在查处之列。
  三、地方志、党史资料(指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所交办任务)可以视为学术著作,如系协作出版,可不查处。
  四、自然科学中的科学技术普及读物,可以协作出版,但性知识读物、科幻小说,历来明确规定不得协作出版。
  五、出版社不得出版门神、财神、灶神等迷信内容的图片、门画、年画、挂历,这类书画更不得进行协作出版。整理出版民间传统艺术,涉及以上内容的,出版社要严格把关,选题要符合本社专业分工,并应报主管部委或当地新闻出版局批准。否则,应予查处。
  六、明信片、台历、挂历一律不准协作出版。
  七、进行协作出版还应遵守按专业分工出书的原则(包括按照规定对专业接近的选题略有放宽)。如果违反专业分工原则进行协作出版,亦应查处。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负责抓好辖区内所有出版社的整顿工作,包括直属的出版社、地市出版社,以及辖区内的大学出版社和其他系统的出版社。为便于管理,今后所有出版社的选题计划除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外,还应同时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新闻出版署备案,当地新闻出版局要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本地各出版社上报的选题计划进行调整。
  九、查处跨省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图书,一般以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甲方(出版社)所在地新闻出版局为主,乙方(协作方)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协同处理。如双方意见不同,查处发生困难,应向新闻出版署报告请求。
  十、各出版社设在外地的分社、编辑分部,或变相分社、变相编辑部,历来规定不许,此次整顿中应一律撤销,对其违纪活动,由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负责清查,并严加处理。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十一、关于代印代发工作,新闻出版署已于1989年1月17日发出(89)新出图字第47号文作了补充规定。其中规定:出版社代印、代发的图书必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必须符合出版社的出书范围,需要专题报批的图书,一般不得安排代印、代发;出版社与代印、代发的单位要签订合同;代印单位必须是由当地新闻出版局批准的书刊印刷厂;承印的印刷厂不得接印未办理准印手续或违背本规定的图书,不得擅自增加印数;出版社到外地代印、代发的图书,须由出版社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开具证明信。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即应查处。
  十二、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文化部1985年6月7日文出字(85)第707号文规定;自费出版的书稿应当符合本社出书的分工范围,选题应列入年度出书计划;自费出版的书稿主要限于非赢利性的学术著作;自费出版中,书稿内容由作者负责,但出版社必须负责政治上的审查,并且坚持一定的质量要求;作者和出版社应建立合同制度。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即应查处。
  十三、退货款的兑现。被查处的出版物,凡销售单位(含国营、集体、个体)从正当渠道进货者,存书损失由出版社负责,出版社不得借故拒付。
  退货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督促兑现。对拒不支付退货款的单位,由当地新闻出版局或报新闻出版署查处。
  十四、现在正在进行的协作出版、代印代发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一级出版社主管部门应优先审查,如符合要求,可以继续进行;否则应立即停止。
  十五、印刷厂违反规定承接违禁图书及擅自加印图书者,按照《印刷行业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十六、出版社主动、彻底清查,及时处理有关图书,并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的,可以从宽处理;拖延、抵制整顿的,要从重处罚。

[时间:2001-02-06  作者:必胜网  来源:必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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