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
1981年和1986年,原国家出版局曾两次发文,就性知识、性科学图书的出版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在过去几年里,对加强有关性知识图书的出版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一年多来,有关出版社按规定陆续安排出版了一批有关性知识、性科学的图书。这些图书是严肃、健康的。有的是从正面介绍有关性的生理卫生常识,有的是对性科学进行认真的学术研究和探讨,对普及性知识,树立正确的性观念、性道德,促进读者(尤其是广大的青少年)接受有益的性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类图书出版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少数出版社不经批准,擅自出版,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在书中故意渲染性技巧之类的东西,并通过个体、集体书摊(店)广泛流传,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坏影响,还有的出版社不顾有关要求和规定,争抢选题,一哄而上,重复出版性知识图书。这些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青春期生理卫生(包括性知识)的教育。我署图书局在《关于报送1989年出版计划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有关人体的生理和医学知识以及普及性知识、性教育的作品,在不渲染性技巧之类内容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出版”。为了保证图书质量,避免盲目攀比,一哄而上,现将出版有关性知识、性科学图书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属性知识、性科学图书,限由有关出版社适当安排出版,其他出版社均不得安排:
1.凡人体的生理卫生和医学知识以及普及性知识、进行性教育的作品,有关的医药卫生和科技出版社可以适当安排出版;
2.各种有关性科学研究的图书,包括性心理学、性社会学、性伦理学以及性发展史等方面的学术著作,各地人民出版社及有关的中央级社会科学出版社可以适当安排出版。
二、无论是国内作者编写的还是翻译的国外作品,在安排出版前,出版社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保证图书质量。不得以普及性知识、进行性教育为借口,渲染性技巧和进行有关性的低级下流描写。如果触犯关于查禁淫秽书刊的规定,一定要严肃处理。安排出版此类翻译图书要适合我国国情、民族习惯和道德观念,必要时,应对一些内容作适当的删节。对纯属性医学的、不宜于一般读者阅读的图书,要控制发行数量和范围,可以内部对口发行。
三、上述可安排出版性知识、性科学图书的地方出版社,在安排出书前,应请当地卫生部门或有关专家审读书稿,提出意见。地方出版社要专题报当地新闻出版局审批,报我署备案;中央级出版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报我署备案。为避免重复出版,翻译书应提前两个月上报,以便我署加以协调。原则上,同一版本的翻译作品,不得两家出版社同时安排出版。
四、凡涉及台、港、澳版图书的,一律按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各类性知识、性科学图书,不得采取协作出书和代印代发的方式出版,同时,要适当控制印数,一般不得超过5万册,并且全部交由新华书店发行,不得交个体、集体书摊(店)批发。
六、为避免在安排出版过程中,盲目攀比、竞相出版,形成一窝蜂,一家出版社不得同时安排多种性知识、性科学选题;各地新闻出版局除了在图书质量上要把好关,还要控制选题数量,同一时期批准安排的性知识、性科学的选题不要过多。我署在必要的时候将对这类选题加以协调。
七、自文到之日起,凡不属于可以安排出版性知识、性科学图书的出版社,未进入印制过程的选题一律撤销。如有遗留问题应报当地新闻出版局和新闻出版署核批。
八、今后有关性知识、性科学图书的管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如果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包括警告、没收利润、罚款。处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决定,也可由新闻出版署决定。
[时间:2001-02-06 作者:必胜网 来源:必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