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条例的制订依据是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协会章程和组织工作条例。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工作委员会遵守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的《章程》和《组织工作条例》。
二、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的工作机构。是由从事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企业;相关设备、器材供应商;复制品销售、拍卖单位、文化艺术品收藏、展示单位;相关网站、媒体;教育培训等会员单位自愿组成。
三、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工作委员会以为行业企业服务为宗旨,为行业企业提供交流互动平台,为企业间的沟通搭建桥梁,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实现资源共享。以促进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发展。
四、加强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服务企业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利用展览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论坛、报告会、网站、出版物等形式,广泛地开展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技术咨询服务与技术交流活动。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交办的各类项目。
七、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章程》、《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工作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条例》。
八、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协会《章程》、《组织工作条例》及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条例》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九、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协会秘书长商有关方面提名,协会理事长聘任。工作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由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协会秘书长聘任。
十、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秘书长由主任提名,协会秘书长聘任。
十一、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工作委员会不独立核算,财务工作由上级协会统一管理。
十二、本《工作条例》经协会秘书长审核同意并报理事长批准后,由文化艺术品印刷复制工作委员会会议通过生效。
[时间:2006-12-3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