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和加快企业发展的规定

 京技管字[2000]243号


第一条 为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的发展, 鼓励和扶持入区的内资企业创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特设立“技术创新资金”和“企业发展资金”。

第二条 “技术创新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开发区内资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技术创新行为, 以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投放。“企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效益、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技术创新资金”与“企业发展资金”由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技术创新资金”的扶持范围是区内内资企业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北京市科委下达的《北京市年度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

“企业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是2000年1月1日以后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

第五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开发区管委会1998年4月1日公布实行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鼓励内资企业入区经营的规定》同时废止。

 

[时间:2006-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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