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字[2001]216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关村亦庄科技园,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吸引和鼓励国内外高级人才来开发区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在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里工作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级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
(二)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期间取得优秀成果;
(三)学术、技术在国内外专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或获得过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科技奖励;
(四)拥有发明专利或专业技术成果,经主管机构确认为属国内领先水平;
(五)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业绩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在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可以享受本规定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级人才引进工作。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对入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含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为其办理户口调京手续。
第六条 对入区的高级人才,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协助解决其配偶的就业问题。如本人居住地在开发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由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任何部门或者学校不得收取国家或本市规定以外的费用;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开发区建立社会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户口、人事行政关系不在北京市,但本人档案在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高级人才,在开发区企业工作满一年,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博大贡献奖”,用以奖励在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博士后和在经开科创科技孵化器(含中国APEC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中取得优秀成果或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管理人才。
第九条 对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发区管委会优先向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条 开发区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创业活动,对进入开发区创业的高级人才,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为其提供创业服务,并优先协助其申请获得国家和北京市鼓励科技创新的配套资金的支持。
第十一条 对进入开发区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在站博士,开发区管委会可为其提供博士后公寓。
第十二条 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和生产。对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来开发区短期创业或工作、已有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加入外国籍的高级人才,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优先协助为其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出具留学国家颁发的长期居留证(绿卡)的,可以在开发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中国护照的可投资设立内资企业;出国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创办内资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大股东所持股权占企业总股本(金)的比例可达到95%;出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各类市场主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不要求出示证明其留学身份的文件。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连续计算的,应当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6-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