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方的奖励办法

  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关于对引进项目中介方的奖励办法

  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团体或个人向开发区引进项目的积极性,决定对为开发区引进项目做出贡献的中介方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中介人的认定
    凡为开发区引进项目,并促成项目落户的国内外各类团体、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均为奖励对象。
    中介人的认定:以最先、直接将项目信息提供给开发区,并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二、奖励标准
    (一) 以征用土地形式引进项目的奖励标准:
    1.凡引进企业进入开发区,征用开发区土地,中介人在项目引进工作中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均以土地成交价格 的2%一次性奖励中介方,奖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奖励中介方,高于10万元的按实际计算奖金额奖励中介方。
    2.凡企业慕名来怀柔考察,并经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将信息或项目介绍到开发区,征用开发区土地,按每成交一个项目6万元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二)购买厂房的奖励标准:
    凡引进项目购买开发区厂房的,按出售价的3%奖励中介方,随厂房出售的土地,按土地成交价格的2%一次性奖励中介方。
    (三)以租赁厂房形式的项目奖励标准:
    凡引进项目租用开发区标准厂房,以一年租金的15%一次性奖励中介方。
   

  三、奖励兑现的时间
    1、引进项目办完营业执照、双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厂房出售(租赁)合同、首付资金到位后,支付奖励金额的50%,其余部分在项目资金全部到位后支付。
    2、项目签约支付奖励金额已经发放,但由于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首付金额50%后,因项目无法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已经发放的奖金不再退还,但未发放部分不再补发。

  四、所发奖励金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开发区从奖励金中代扣代缴。

  五、本办法由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2年 1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时间:2006-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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