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怀政发(2005)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鉴于近年国家和北京市的税收征管办法已经调整,为在保证全区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继续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区政府2005年第1次区长办公会议决定对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关财政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支持企业发展资金
(一)使用范围和条件:
    1.使用范围:
    在本区注册、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不包括在怀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引进企业的单位。
    2.使用条件:
    (1)依法经营、纳税,年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超过100万元(含)。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
(二)使用办法:
    1、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向财政部门提供税票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和上缴社会保险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财政部门对申请使用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支持办法如下:
    (1)按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区财政实得的40%、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的60%安排资金给予支持。
    (2)对引进企业的单位按其引进企业享受支持金额的10%给予招商引资经费支持。
    3、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依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区、镇(乡)财政按季预付、按年结算。

二、安排企业结构调整资金
    区财政企业结构调整资金分为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和第三产业企业结构调整资金,其中第三产业企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的企业类型为:景区、景点、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公司总部、结算中心、保险、咨询、会展、物流、宾馆饭店企业(一)使用范围和条件:
    1.使用范围:
    在本区注册、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区本级企业。
    2.使用条件:
    (1)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条件
    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且已经正式投产,并在怀形成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含)或年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超过200万元(含)。
    现有企业上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超过100万元(含),且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增项目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
    (2)新建第三产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且正式营业后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超过200万元(含)。
    虽没有固定资产投资,但在怀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实际开展业务,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超过200万元(含),按不超过区财政实得的5%给予房屋租赁补助。
    现有企业上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超过100万元(含)的景区、景点、宾馆饭店企业且进行改造或整合投入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
    镇乡企业结构调整资金由各镇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管理办法:
    1.成立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发改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委、办为成员的企业结构调整资金审批领导小组,负责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审批工作。企业结构调整资金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初审等具体工作。
    2.符合条件申请使用企业结构调整资金的企业,经领导小组论证审批后,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在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土地使用权投入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30%部分给予扣除。
    3.企业结构调整资金必须用于在怀企业技术改造或项目投资,不得挪做他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政策
    1999年12月31日前在怀柔注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10年(含)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区、镇乡财政给予40%的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区、镇乡财政给予20%的企业发展资金支持。

四、新的财政政策实施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支持企业发展的现行财政政策仍按分税制原则执行。除区企业结构调整资金外,国家、北京市和本区有关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企业不得重复执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怀政发2003年1号)同时废止。

五、上述政策中,涉及本区的财政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将视情况予以调整。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时间:2006-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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