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的力度,以更开放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环境,广泛吸引优秀人才来怀创业,促进怀柔经济及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行业范围和对象包括:
1.政府工作部门引进具有城市规划、经济管理、金融、信息、法律等公共管理知识和能力的高级公共管理人才。
2.教育系统引进具有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的紧缺学科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医疗卫生系统引进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生态农业、汽车制造、食品饮料、旅游等重点产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现代管理知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特殊技能技术工人。
4.高新技术产业引进具有科研开发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现代管理知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条件是:引进的人才必须是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和紧缺的各类人才,重点引进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中、高层次人才;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和职称,但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能的人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引进。引进的人才应是用人单位紧缺且在本区、本市招聘无法解决的专业人才。
引进的人才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考察或试用能胜任对口专业岗位工作并签订不少于5年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四条 人才引进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通过就业或调动的形式到本区工作。
2.采取借调、兼职、定期服务、科研和技术合作、咨询讲学等柔性流动方式来怀创业和工作。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来去自由。
3.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入股或承包、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到本区工作。
第五条 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怀担任顾问或指导工作应签署协议,明确来怀工作内容、期限、报酬、。
第六条 经北京市人事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报单位应结合引智项目积极落实国外专家的邀请工作,区人事部门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并保证市人事局所提供各项资助的落实。在上级资助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每个项目1万元资金,用于奖励完成项目的科研人员。
第七条 区内用人单位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符合户口进京条件的(45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聘用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给予解决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北京市户口。其子女在怀入学就读,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其配偶需要安排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解决。确属引进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安置。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申报办理本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3.对怀柔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区教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职能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助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为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落实各项待遇。
第九条 区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优秀人才引进报批手续。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优秀人才,有关部门按照快捷、便利的原则,只要材料齐全、情况清楚、专业特长对口,随时报批。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引进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一条 经区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符合引进条件的优秀人才,如有关调动手续不能及时办理完毕的,可先到岗,后补办调入手续。
第十二条 凡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优秀人才进入各类事业单位,经区编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不受进人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增加专项编制。
第十三条 实行多元化分配机制。凡引进的优秀人才在怀工作期间,其工资待遇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实行协议工资制,企业可以依据岗位职务、专业水平、技术参股、贡献大小等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引进的人才可以以技术、项目、专利入股,并以其劳动、技术、资本和管理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具体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也可以以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实行年薪制、股权期权制,也可以按所创效益的一定比例提取。对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予以确认,并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社会保险。采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来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可以在我区继续参加保险。
第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可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关系代理、代管档案、代缴社会保险,在职称评定、出国政审以及办理户口等方面提供人事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人才引进重能力、重业绩、重创新创业水平,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和身份。对具有特殊才能的技术人才也要大力引进,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坚持量才录用,凭绩激励的原则,把各类人才的实绩作为奖励和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设立怀柔区引进人才专项资金(每年区财政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引进人才的奖励、津贴和补助。
第十九条 对在怀柔居住和工作的引进人才给予住房补助。符合第七条条件的引进人才,从引进当年起连续5年享受住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2000元;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技术工人,在其聘用期内每年可享受500元住房补助。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补助从专项资金列支,企业引进人才住房补助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设立怀柔区特殊人才津贴。特殊人才指区政府邀请的专家学者和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由区政府颁发怀柔区特殊人才津贴证书并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范围和标准:
1.区政府邀请的顾问或重大课题研究指导专家,在协议规定的工作期限内享受怀柔区特殊人才津贴,标准为:1000元/月。
2.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自引进之日起三年内享受怀柔区特殊人才津贴,标准为:博士,600元/月;硕士,300元/月,按月发放。
3、特殊人才津贴从引进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一条 完善怀柔人才市场,建立怀柔人才网站,加快网上人才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运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高层次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主渠道作用,为用人单位选聘人才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设立“怀柔区引进优秀人才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范围包括:本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且在怀工作满一年,在本职岗位上做出重要贡献的各类人才;带专利、项目、成果来怀工作创业,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类人才。对受到表彰的优秀人才,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区政府将颁发“怀柔区引进优秀人才贡献奖”证书。
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崇高的事业留住人才,以真挚的感情留住人才,以优越的环境留住人才,以适合的待遇留住人才。用人单位要建立领导与引进优秀人才联系制度,对引进的优秀人才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思想上经常沟通,充分听取优秀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为他们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到机关工作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市政府对人事、人才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相关内容将按照市政府规定同步调整,原《怀柔县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怀政发〔2001〕19号)同时废止。
[时间:2006-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