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集成电路产业

  优惠政策的说明

  为加快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的建设,北京市经委、市计委、市科委等部门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在参考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北京市的具体支持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土地政策。政府以划拨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道路、电力、热力、通讯、天然气、上水、排污和平整”的土地(七通一平),期限为30年。 在使用期限内,企业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抵押。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被取消集成电路企业资格时,应按规定补交全部土地出让金。

  二是政府跟进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政府按企业注册资本金的15% 跟进投资。政府投资不行使表决权,不参与分红,但可议价转让退出。

  三是政府贴息。对于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所发生的建设期间的贷款,市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补贴,按照建设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补贴贷款利率1.5个百分点至项目设计达产,贴息时间最多不超过三年。在引进区域内建设的,可适当提高贴息。

  四是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增值税、关税按照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的专门政策执行即可(国务院18号文件有具体规定)。

  对于所得税问题:国务院18号文件第42条规定,凡投资在8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线宽在0.25微米以下的项目,按国家鼓励外商投资能源、交通的优惠政策执行,即从企业获利年起,五免五减半,所得税率按15%计。对于不能满足国务院18号文件第42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审核后,能达到“外资投资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条件或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后,可享受“从企业获利年起,两免三减半、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能达到先进技术标准的,可再减半征收三年。
 

[时间:2006-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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