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河工业开发区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内资)

所得税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企业和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照顾,第三产业包括: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公用事业、商业物资等行业;
  5、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在五年内减免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现有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以及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7、自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可减免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9、企业遇到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增值税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2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3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京政发【2001】38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第14条)

产品出口   

  企业依税法规定享受完定期减免税后,凡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的70%(新技术企业为40%)以上的,当年可依税法规定税率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   

  按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第17条规定: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5年内期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交纳的房地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目前按照市政府京科信发【2001】167号文件规定,年收入RMB10万元以上(含)的高级技术和管理干部,其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部分,由财政返还80%。

  按照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时间:2006-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黄品青微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