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1、从事生产性的外资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税,第五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税后利润可以免税。
3、外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或当年出口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享受退还其投资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在我市管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市范围内外资企业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实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增值税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2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3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京政发【2001】38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第14条)
产品出口
企业依税法规定享受完定期减免税后,凡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的70%(新技术企业为40%)以上的,当年可依税法规定税率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
按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第17条规定: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5年内期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交纳的房地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目前按照市政府京科信发【2001】167号文件规定,年收入RMB10万元以上(含)的高级技术和管理干部,其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部分,由财政返还80%。
按照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时间:2006-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