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适用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进出口货物另按海关关税条例缴纳关税和有关流转税。此外,如有支付给国外的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租金和其他所得,应扣缴预提所得税或者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藉企业的外藉人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纳税同时还可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优惠规定缴纳所得税。
* 在开发区内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所得税;其中获得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得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 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征收地方所得税。本开发区内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二000年底之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以上免 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或减半地方所得税各三年, 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税率为17%。但销售或者进口下述货物税率为13%:(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粮食,食用植物油;(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消费税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消费品,按规定应缴纳消费税。消费税共有十一类,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扶发品、贵重饰物(包括金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税率最低3%, 最高45%不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四)营业税
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划分,最低为3%,最高为20%。(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五)印花税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购销、加工、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本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率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为千分之一,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帐簿(不包括载资金的帐簿)按件贴花,每件五元。
(六)城市房产税
城市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价格,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税率为1.2%,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从投入使用之日起五年内, 免征房产税。
* 凡在开发区购置开发区标准厂房和自建厂房者,闵联公司均协助办理房地产证。
(七)车船使用牌照税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车辆,均应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八)个人所得税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人个,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个人所税。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红利、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2)(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时间:2006-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