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

  1,以优惠的价格提供给投资者国有土地(也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量划拨),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开发区正在建设近10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可以采取优惠价格出让或多种方式合作。
政发〔2004〕38号

  第一条 为促进县域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鼓励外埠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给予支持的企业是指从县域外引进、在我县注册登记的落地生产经营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
  第三条 财政给予企业支持主要根据引进企业对县级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不包括有专项用途的收入),对密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和安排劳动力就业等因素确定。
  1、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年实现销售收入在7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80%给予支持;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年实现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70%给予支持;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年实现销售收入在7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60%给予支持。
  2、旅游商贸企业:
  景区类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宾馆饭店类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按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支持。
  3、其他企业:
  对于引进的其他各类落地生产经营企业,年形成县级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支持。
  4、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年均安排本县劳动力就业在300人以上的企业,也可享受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的财政支持。
  第四条 新引进的落地生产经营企业符合第三条规定之一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工业企业给予5年的财政支持,其它企业给予3年的财政支持。
  原引进的落地生产经营企业,工业企业享受原政策未满5年的,按照新政策继续支持到满5年为止;已经满5年的,再给予1年的支持。其它企业享受原政策未满3年的,按照新政策继续支持到满3年为止;已经满3年的,再给予1年的支持。
  第五条 为严格对引进企业的考核,县政府成立由计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小组,对享受财政支持的企业进行考核。经考核小组考核后,县工业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县财政局按季度将支持资金拨付到县工业开发区,由开发区负责兑现给企业。
  第六条 县(乡镇)财政给予企业的支持资金应用于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扩大再生产、技术革新和新产品研发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第七条 对于企业已享受国家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县财政不再给予支持。
  第八条 县财政按照县工业开发区引进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15%支持工业开发区,用于经营运行招商经费。
  第九条 由乡镇引进符合条件企业形成的财政收入纳入乡镇体制内收入管理,按照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执行。对引进企业的财政支持,参照本办法执行,支持资金由乡镇财力解决。
  第十条 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此办法将做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密云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时间:2006-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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