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区内外投资者到本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2004年1月1日后,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除建筑和房地产业外的各种类型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给予按相当于形成区级财力的增值税、营业税80%的资金扶持;后2年给予60%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6年按相当于形成区级财力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全额扶持,后6年减半扶持。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商业、旅游业和其它能创造就业、税收的项目,享受第(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或符合北京市产业促进政策的项目,按照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和产业促进扶持政策执行。
第四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在平谷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6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限额内给予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土地出让基准地价为18万元/亩(包括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费用5万元/亩、办理国有土地证费用8万元/亩、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费用5万元/亩,具体地价构成见具体说明)。优惠政策扶持资金由区、镇乡和开发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地价标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价扶持。
  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60%给予扶持;
  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70%给予扶持;
  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0%给予扶持;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农业产业化龙头等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扶持。
  第五条 收费政策
  在平谷区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缴市以上且具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在建设期内,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缴市以上且具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上述免收的区级行政、事业性费用由项目单位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予返还。
  第六条 落户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由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为投资者办理进京户口。
  (二)凡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企业,可按特事特办原则,分期为其聘用的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办理进京户口。
  第七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区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对投资额较大,企业用工中安排本地劳动力就业在70%以上,且对地区经济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九条 遇国家和北京市财政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相应调整本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平谷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时间:2006-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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