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良乡卫星城开发建设,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良乡卫星城规划区和良乡工业区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区外、国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卫星城内建设旅游设施和新建商业设施。凡内商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卫星城管委会批准,土地出让价按评估价给予10—30%的优惠。
二、鼓励兴办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企业和科研联合体。凡在卫星城内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引进开发,并取得市科委等部门颁发的《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享受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各项优惠政策(按京政发[1991]63号文件执行)。
三、新办民营科技企业,从有营业收入之日起,其上缴的所得税前两年由区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发展基金。
四、凡新进入良乡卫星城及工业区的国有、集体和其它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在房山区注册并纳税的,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属区财政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奖励60%,连续奖励五年。三资企业享受国家和北京市已制定的优惠政策。
五、进入良乡工业区的个体、私营、民营科技企业与入良乡工业区的国有、集体企业,在用地、用电、税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六、良乡工业区内土地可以根据项目情况,按低于出让价20—30%给予优惠。从批准建立之日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允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允许租凭及分期购买土地使用权;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超出原出让部分的销售利润双方协商分配。
七、进入良乡工业区的企业,可享受减免6项费用的照顾,即:免交大市政费、四源费;减收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开工建设许可证费、招投标管理费、粘土砖限制使用费。
八、各乡镇引入良乡工业区的项目,其税收属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全部返还给各乡镇,其经济指标统计到引入单位。
九、对为良乡卫星城开发建设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投资到位后,由受益方按引进资金数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对在良乡卫星城内进行基础设施、旧城改造和教育文化设施建设等重要项目,采取更优惠的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由区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良乡卫星城管委会负责解释,区内原制定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时间:2006-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