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刊印刷企业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自从1994年全国开始实行增值税政策后,出版发行单位是按13%缴增值税,而作为出版发行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印刷企业却一直按17%缴增值税,沉重的税负使本来就处于微利的印刷企业在印刷工价持续下降的市场环境下难于承受。要求降低印刷企业增值税税率的问题已经呼吁了10多年。
2005年11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财税[2005]165号),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即印刷企业自行购买纸张的印件按13%征收增值税,出版单位购买纸张委托印刷企业加工的印件,印刷企业仍按加工业务征收增值税,税率就是17%。
北京印刷协会于11月15日组织了部分大中型印刷企业就如何实施165号文件进行了专题研讨。一致表示要严格执行财税[2005]165号文件关于印刷企业增值税税率的规定,作好与出版单位的沟通工作,取得出版单位的理解和配合,作好不同税率的印件分别统计与核算,作好委印单、业务合同、计价单、样书、样品等的管理和留存工作,以备税务部门进行查验。目前一部分企业在与出版社、杂志社沟通后,已经开始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票。
我们希望全国的书报刊印刷企业能够及时掌握和理解165号文件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同当地税务部门和出版社、杂志社等客户沟通,争取早日享受这一国家对印刷企业发展有利的政策。请各印刷企业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反映给我们,我们将积极的与有关部门协调,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书刊印刷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
书刊印刷专业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时间:2006-12-22 作者: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 来源: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