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5条
●自1999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京经贸资字[2000]18号)第41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41条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1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9]192号)第1条
[时间:2006-12-22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