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为平衡与国内企业及个人的房地产税税负水平,市局曾以京税外[1994]138号规定“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产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房产税,在1994年内继续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照顾。现减税期已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产税暂行条例》应纳税的税额减征30%的照顾。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地产税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继续减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外[1995]005)第2条

●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9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第5条

[时间:2006-12-22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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