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本市对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3、经批准,由市政府发起,国内有关投资机构及大企业共同参与,设立北方微电子产业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对集成电路的工艺研发、产品设计、设备材料研制及产业化重点项目的投资。

  4、对于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贷款,市政府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建设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补贴1.5个百分点,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在政府引导区域内建设的,贷款利息补贴可提高至2个百分点。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项目,政府按企业注册资本的15%跟进投资,政府投资不行使表决权,不参与分红,但可议价转让撤出。

  5、政府以划拨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七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期限为30年。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6、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7、集成电路生产工艺研发及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

  8、集成电路产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人才政策,比照软件产业政策。

[时间:2006-12-22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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