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2、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5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成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新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

  3、对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其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的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4、对经认定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

  5、对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时间:2006-12-22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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