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率为7.5%)
3、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免征汇出额10%的所得税。
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7、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资者,将企业分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8、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时间:2006-12-22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