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国家对销售图书、报纸、杂志征收13%的增值税是给予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的优惠政策,而图书、报纸、杂志的生产和销售要经过三个环节,即出版、印刷、发行,三个环节中出版与发行环节都享受了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出版单位出版的部分出版物并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更优惠政策,而同样是“图书、报纸、杂志等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印刷环节却因属于加工还是销售的非议不能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
没有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正式文件作为依据,难以得到出版单位的接受认可,使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印刷企业不能理直气壮的向出版单位提出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结算。适用税率问题成了印企经营管理者心中的一处伤痛,时间长了也不愿去想不敢去碰。
如今,财税[2005]165号文件确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就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本应该尘埃落定,实施中却又起波澜。印企征税命运到底谁来掌握?出版社是一座不能搬倒的大山吗?身边这些事情你该怎样面对?
一、出版社不认可,你不给我17?我找给我17的去!
出版社向来都是印刷企业的上帝,更何况是经济利益,当然上帝是要说的算得!别看区区4个百分点,算一算每家企业也是上百万甚至几百万,这样减下去怎么得了!
于是,出版社说:“你不给我17?我找17的去!”
下一个问题又联系到了团结。可是,工价不能协商统一,PS版不能同步上涨,增值税面前难道各家就不会自有所思吗?小企业为了生存硬着头皮也得干,反正过去也是这么交的;大企业心中也暗自盘算,出版社会不会自己买纸让印企撤撤底底成为加工商?
其实出版社也有他的难处。既然政策已经如此明显,仍旧顶风而上必然也要承担纳税风险。至于提供纸张,这个不是一笔小数目。就拿北京新华印刷厂来说,每年纸张占用的流动资金就有几千万。试想,这部分资金让出版社去周转,而印刷企业每年少占用这一部分,如果你是印企,就算交他17%又何乐而不为呢?
这样说来,印刷企业的团结一致从上到下是有很多保障的,北京已经开始行动,希望很快将波及的全国范围。
二、税务不甘心,怎能轻易失掉纳税大户
十几年的纳税过程,印刷厂已经成为了税务局的纳税大户。突然要减去这么多,变成个一般户,税务部门怎能舍得。
在2006年11月15日北京印协召开的商业轮转机专业委员会会议上,印刷企业都纷纷表示,税务部门好象对早就出台的法规置若罔闻,甚至根本不知道。拖来拖去,找这个查那个,反正总是不给你办。
这种情况就只能靠企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尽可能先跟出版社沟通好,相信在这个基础上税务也就不会再怎么难为了。
三、杂志社转嫁权利,广告公司代理签合同
一个印刷厂的老总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现在的杂志社都找广告公司代理,合同是由广告公司和印刷企业签。人家说了,不经出版社的手,怎么还能属于国家照顾范围内呢?所以,还是应该按正常税率走17%。
其实仔细研究,这只是一个不公自破的谎言。不管谁来负责,首先明确是否是刊物,只要是刊物它就必然有刊号,而且国家规定必须由期刊社主办。只要符合以上特征就属于出版物,而对此负责的广告公司在法律上只视为合同委托。因此,这种情况印企理所当然是按13%来缴纳增值税的。
[时间:2006-11-30 作者:佚名 来源: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