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推出了针对政府鼓励的新闻出版行业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免税认证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如下:
一、申请免税认证的新办文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二)下列企业属于政府鼓励的新闻出版行业的新办文化企业:
1、从事新闻出版展览的企业。
2、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的企业。
3、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著作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4、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5、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6、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7、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8、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9、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二、申请办理免税的新办文化企业,可按照我局“北京地区新办文化企业(新闻出版业)申请免税资格认证程序”(详见附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经认证的新办文化企业可持我局出具的《北京地区新办文化企业(新闻出版业)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证函》到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手续,享受“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免税政策规定,已经交纳税款的,可持认证函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06-10-31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