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启茂: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
标准化工作之重要,不言而喻。航空、航天、天文、地理,国计民生,哪一样也离不开标准。我经常听到有人讲:好的产品不是“检”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这句话千真万确。但要判定产品的优劣,依据就是“标转”。
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自1993年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授权,十几年后8次承担由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单张纸平版胶印机”、“切纸机”、“模切机”、“烫印机”以及“平版丝网印刷机”的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先后3次承担印刷机械部委托的“国优”、“部优”等级品复查工作;承担全国印机生产企业的科研产品质量检验。尤其是近年来,中心先后受国家质检总局、各级人民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关缉私局对国外进口产品进行了数十次的质量仲裁检验和协查走私逃脱工作。
“标准”是检验工作的唯一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中心每一位检验人员都深感标准的重要性,离开标准,检验工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深刻理解、正确运用标准,是每一位检验人员的“必修课”。正因为标准对于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而言,至关重要,所以也更能体会我国现行印机标准还存在一些不足,以及给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包括仲裁检验)带来的困难,甚至给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下面我以单张纸平版印刷机国际GB/T3246-2005为例,提几条不成熟的意见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1、现行标准综合质量指标“门槛低”、“照顾全行业”,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一套思路。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下达三季度胶印机产品质量抽查依据的标准是GB/T3246-1989。用16年前制定的国标来检测现在生产的胶印机,显然胶印机国家抽查合格率会相当高。而2006年1月1日标准实施修订后的GB/T3246-2005,其综合质量指标,如输纸套印精密度、传纸套印精密度等都比原标准有所提高,但最高印刷速度一项却从原来的9000张/时降为8000张/时,由于一般印刷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都很难达到标准中要求的试验条件规定,检验时印刷机最高速度一项基本上以最高印刷速度的85%进行套准印刷,实际这两项综合质量指标比原标准降低了,因此刚刚公布实行的GB/T3246-2005,仍然是技术落后的标准。
我们认为,标准落后于产品技术的发展,严重影响了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不利于高新技术水平的提高,不利于高新技术水平的产品扩大市场的销售,也不利于促进低水平产品的尽快淘汰;反之,还会加剧低性能产品“低价格”冲击印机市场,形成无序竞争的恶性循环。
2.现行标准中的重要综合质量指标必须“量化”。可操作,不宜用空洞抽象的文字来描述。如“印品无明显墨杠”,就比较抽象。“无明显墨杠”目前就只是用肉眼来鉴别,显然人为因素太大,这也是近年来国外进口机质量仲裁中最为突出的争论焦点。
3.现行标准对印刷机产品的质量合格与否,缺少判定原则。一般印刷机检测20多项,其中输纸精密度、输纸准确度、印品质量和安全防护装置等都属于关键项。而有些项目属非关键项。标准中能明确规定质量判定原则,这不仅对检验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对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具有指导作用。
目前由于标准中没有规定“综合判定原则”,质检中心在接受国家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时,不得不将中心依据实践经验制订的“判定原则”报标委会审批后,再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否则就无法对受检的印机产品质量下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
4.GB/T3264单张纸平版印刷机是我国众多印刷机产品中最重要、最广泛,也是行业中唯一的国家标准。但从标准的制订、编写上看,确实比较粗,考虑很不全面,使检测的可操作性较差。如现行标准中对噪声的规定是<85dB,也就是说无论是单、双、多色胶印机,还是四开、对开、全张幅面的胶印机,或者是单一印刷机或印刷机组加上光等等,不同结构、不同类型、不同大小的单张纸平版胶印机检验噪声的指标只有一个,这确实显得既不科学,也不公平。
5.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形势下,制订标准不能再吃“大锅饭”,尤其对量大面广,影响较大的印机产品(包括胶印机、切纸机、模切机等),应该尽快制订综合质量分等标准,也就是通常讲的“优等品”、“合格品”及“不合格品”,大幅度提高标准的门槛,这有利于激励先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促进落后企业及低水平产品的尽快淘汰;有利于带动印机产品出口,并建立进出口产品的技术壁垒,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情。
以上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时间:2006-09-19 作者:余启茂 来源: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