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中外新闻出版合作领域宽广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日前在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说,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非中国内地公民不能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新闻出版单位,这是一贯的。但是,这并不排除中国与境外国际新闻出版业的合作。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和境外的传媒集团和新闻出版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派驻人员进行正常采访和商贸活动。

  境外国外各种出版物 可通过三个途径进入中国

  在出版方面,中国并不完全排除境外国外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进入中国,只是进入的途径有规定,其途径主要有三:一是通过中国有关的进出口公司进口境外国外新闻出版产品。这些年,中国大量进口外国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信息产品等,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各方面。二是单位、个人订阅,世界上所有国家合法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中国的个人订户、单位订户和境外在华机构、外籍人士都可以自由订阅所需的出版物。这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没有限制个人订阅的范围。第三是版权合作,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报纸、期刊等,都在中国境内有合作,这意味着它们进入了中国市场。当然,违反中国法律的出版产品和非法进境、非法制造的出版产品是不允许进入中国市场的。出版物市场领域是完全开放的,境外国外的有关公司、集团和投资者都可以进入中国投资经营,在新闻出版物分销领域的零售市场、批发市场和其他市场都可以进行合作。中国政府已经兑现了加入世贸时的承诺。

     外国出版物类别多与少 由中国市场的需求决定

  至于说,中国市场上的外国出版物以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为多,政治方面的几乎看不见,这是由中国市场的需要决定的。因为中国的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需要外国的技术、管理方面的书籍,这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政治、宗教方面的外国出版物大多并不适合中国国情,也和中国的思想文化背景不相适应,所以公众没有这个需要,市场上比较少是自然的。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中国与境外国外新闻出版界合作会不断加强,外国有关公司、集团在中国合作发展的机会会越来越多。关于《滚石》期刊与内地期刊进行版权合作的问题,停止发行是因为未经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非法出版、经营。中国政府规定,中国境内所有新闻出版单位的对外版权合作,需由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据调查,该刊版权合作没有经过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需要办理合法手续。

  新闻出版业合作 中国政府早有明确规定

  至于说“中国新闻出版业哪些方面可以合作,哪些方面不开放,并不明确”,这是不对的。因为中国政府早就有明确规定:第一,印刷业是全部开放的,外国的传媒集团、境外资本都可以进行合作;第二,出版产品的分销服务市场是开放的,外商通过独资、合资、股份制方式都可以进入中国市场;第三,游戏动漫软件的开发研究是开放的,外国的相关公司可以参与研究开发;第四,新闻媒体的技术领域,包括网络、数字、出版、发行技术领域是对外开放的,完全可以参与合作。在内容方面可以合作的,一是图书,可以与中国出版社进行合作出版,境内外任何传媒集团都可以;二是可以互相进行版权贸易,中国每年大量购买外国的版权,比如说这几年累计购买的美国版权就有4000多种,而美国购买我们的版权仅有16种,这说明中国市场是开放的,可以大量进行合作;三是报纸可以进行项目合作,如栏目、信息交换、国际专版等都可以合作。在编辑、宣传领域没有承诺开放,发达国家多数也没有开放,所以不能合作,中方有自己文化安全的考虑;四是期刊,境外的名牌期刊可以和中国相应的新闻出版单位进行版权合作,就是引进来和“走出去”对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现在大量的期刊都采用这些方式,既有国外的,也有国内的,有外国人的创意也有中国人的创意。但是其合作领域的审批权限都在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国内有的人或者国际上的朋友不了解,找不对合作对象,或者私自合作,那就成了非法出版;五是专业技术设备方面的合作,如上海的音像、动漫设备展会,广东的印刷、复制方面的设备交易会,通过这些平台大量引进外国设备,这个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在印刷、复制领域,中国自主创新的先进设备还很少。具体的技术装备开放目录,国家发改委每年有一个投资目录,大家可以翻看,外国厂商完全可以参与发展。

  柳斌杰表示,鼓励外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与中国合作开拓国际文化市场,谋求共同发展,让中国的文化产品走向世界。

[时间:2006-08-23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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