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机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打印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旧版同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检验依据如下表:
依据标准如下: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9254—200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254.1—2021 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1部分:发射要求
GB 21521—2014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判定原则如下: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时间:2022-07-26 来源:再生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