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互联网平台公示试点和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印刷企业

国新出发电〔2019〕43号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0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互联网平台公示试点
和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决定开展2020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互联网平台公示试点和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部署,加强印刷阵地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国印刷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工作范围

  (一)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均须提交年度报告(含2019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

  (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贵州省开展互联网平台公示试点。

  (三)经原新闻出版总署、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授予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均须参加年度考核。

  (四)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对上市印刷企业、丝网印刷企业和印刷商务网络平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汇总,并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情况进行汇总。

  三、印刷企业年度报告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由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印刷企业按要求向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表。

  (三)出版主管部门汇总报告表,对报告数据发生异常变化的印刷企业,要求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对不按规定时限报告的印刷企业,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对所有重点监管对象落实“五项制度”、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行政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地区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企业不报、虚报、瞒报等问题,建立督报、抽查、监管、处置机制。

  (四)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年度报告工作总结和有关表格,以及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名单。

  四、互联网平台公示试点

  (一)坚持目标导向,建设完善公示平台。试点地区要结合管理实际,加快互联网平台建设。前期已经进行试点的地区要继续优化平台功能,建立完善公示数据整理、汇总和发布相关机制;新增试点地区要对现有互联网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增加公示功能。在试点过程中要坚持守正创新,探索推进部门间企业信息系统的互联共享,打破“信息孤岛”。

  (二)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设计公示内容。试点地区要在共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印刷业监管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设计好公示的具体内容。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要针对建设京津冀印刷业协同发展先行区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北京市还要对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名单企业有关情况进行重点公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要针对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创新高地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对印刷优势企业有关情况进行重点公示;广东省要针对建设珠三角印刷业对外开放连接平台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研究;贵州省要针对企业转型升级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三)坚持效果导向,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试点地区要对公示的数据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数量的5%,特别是对有关举报及时核查。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差错信息予以处理。要及时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反馈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提出向全国推广的意见建议。

  五、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程序
 
  (一)报送年度总结。示范企业须向当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及奖惩情况、智能化发展情况、创新及绿色化发展情况、示范作用发挥情况等。
 
  (二)开展现场考评。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结合示范企业报送的年度总结开展现场考评。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示范企业基本条件、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创新引领发展的思路经验等方面情况。
 
  (三)作出综合评定。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要根据现场考评结果,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书面提出保留或撤销的评定意见,并报送示范企业年度考核表。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站位,落实责任。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年度报告工作对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及时部署有关工作,将任务落细落小落实,责任压紧压实。
 
  (二)加强审核,准确报告。各地区要认真核准数据,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一方面要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确保报告数据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要与上一年报送数据进行认真比对,出现数据变化幅度较大情况要仔细核对,确保数据变化在合理区间。
 
  (三)严格时限,按时报送。省级出版主管部门于2020年3月底前将年度报告工作总结、示范企业考核评定意见以及有关表格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
 
  附件:
 
  1.2020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表
 
  2.2020年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表
 
  3.2020年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
 
  4.2020年上市印刷企业情况表
 
  5.2020年印刷商务网络平台汇总表
 
  6.2020年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表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19年12月30日
 
 
  联系人:李军  路洲
 
  电  话:010—83138425  83138698
 
  传  真:010—83138696
 
  邮  箱:ysfzc@sina.com

[时间:2020-01-03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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