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印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落实好《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建设升级指南》要求,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保障有力、绿色发展、稳中有进、区域协同”的原则,推进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保障首都核心功能建设升级工作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保障企业(以下简称“保障企业”)是指经认定后,承担北京地区出版的党和国家重要文件、重大主题出版物、重要报纸期刊、全市中小学教科书、少儿出版物等重点出版物印刷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 “保障企业”的数量和总体产能应与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的任务需求相匹配,发展质量应与新发展理念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保障企业”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受产业和环保等方面政策,优先保障重点出版物印刷任务,在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绿色环保、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升级。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保障企业”认定由企业自愿申报,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建设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认定。
(一)企业申报
1.申报条件。
(1)持有北京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出版物印刷的企业。
(2)能够承担北京地区出版的党和国家重要文件、重大主题出版物、重要报纸期刊、全市中小学教科书、少儿出版物等印制任务。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4)环保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企业通过环境标志认证(平版印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清洁生产审核。
(5)服务保障能力较强,技术装备先进,工艺、工序比较完整,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质量管理工作优秀。
(6)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
2.申报材料。
(1)《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保障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资质复印件。
(3)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北京地区重点出版产品印刷清单。
(5)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6)经营场所在区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的,提供入住开发区(园区)协议(或合同)。
(7)企业VOCs排放情况检测报告。
(8)获得各项认证资质证书和奖项证书或文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申报单位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填报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单位有义务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做出陈述。
(二)评审与认定
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组织专家组按照“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保障企业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名单,经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建设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北京市委宣传部确定。
(三)公示与发布
保障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保障企业”颁发证书(牌匾)。
第六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七条 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且主营业务为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保障企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自取消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报。对认定后的“保障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如发现服务保障不力、实际情况达不到要求,取消“保障企业”资格。
第九条 参与“保障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保障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时间:2019-07-03 来源:北京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