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规范排污许可管理程序,指导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和实施监管等工作,实现排污许可管理行业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拟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并草拟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意见征求截止至2018年10月1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实施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应当在本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 2020年底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应当在 2020年底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在2021年1 月1 日及以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登记相关信息。
第四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按其中单个行业管理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五条 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七类行业以外的排污单位,有本名录第三十八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设施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名录中列明的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名录中未列明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行业,可以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申请与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本名录以外的排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实施时限为2020年: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 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 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10吨的;
(七)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后,《排污许可名录》设置的行业共包括38个大类和106个小类以及3个通用工序。相比修订前,行业增加5大类、28小类,减少1个通用工序。修订后,对所有109个行业(含3个通用工序)中22个行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9个行业进行简化管理,5个行业实施登记管理,73个行业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或者生产规模区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那么该名录针对造纸、印刷包装等领域究竟有哪些细分行业将进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呢?一起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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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4 来源:必胜网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