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印发了《 关于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三项工作:
1、2018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无法完成的,自2018年6月1日起停产改造。
2、高架源(排气口高度45米及以上)在线监测设施应按要求与省和国家监控平台联网。5月底前完成,届时完不成的,自6月1日起停产整改。
3、2018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 确有困难不能完成淘汰的,自2018年6月1日起停止运行,6月底完成拆除淘汰。
[时间:2018-04-16 来源:山东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