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环境保护厅公布了《2018年宁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纸造、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8个行业VOCs排查工作,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科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要求,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2018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需同时提出相关具体指标。各单位书面意见请于2018年2月14日前反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电子版发送至dqhjgl@163.com。
联系人:周翔
联系电话:(0951)5160969
附件:2018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
其中,对VOCs有如下管控要求: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查。完成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纸造、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8个行业VOCs排查工作,初步建立全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基数,并纳入排污许可监管。(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3)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黏剂、燃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煤化等重点企业主要排污口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
(5)强化生物发酵及制药企业恶臭整治。对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石嘴山市(平罗县)等生物发酵及制药企业继续保持环境监管高压态势,停产整治企业必须达到整改要求,方可申请复产;在产企业必须确保恶臭污染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关注企业恶臭扰民问题,定期开展夜查、突击检查,及时处理恶臭投诉案件。(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时限:2018年底。)
[时间:2018-03-19 来源:宁夏环境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