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修订说明

印刷业经营

  7月27日,2017年全国印刷复制培训班迎来第二天的培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司副巡视员董伊薇对总局15号令、16号令修订情况进行说明。

  为贯彻落实加强形态管理、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双创”以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关精神,根据《印刷业“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2017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法制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有关要求,总局印刷发行司对《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总署令第15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总署令第16号)以及有关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

关于《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现行15号令、16号令的实施情况

  现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和《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暂行规定》)是《印刷业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分别规定了印刷业的进入门槛和外资从事印刷业的有关要求,由原新闻出版署在2001年和2002年分别制定发布。

  十多年来,这两个《暂行规定》对依法审批印刷企业、开展市场监管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在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基础上,规范了印刷业经营者的设立和审批,提高了印刷业经营者的经营素质和技术水平;《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满足了印刷业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了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管理。

  (二)面临的主要形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印刷业面临的形势与十几年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加强意识形态管理,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双创”以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都有了新要求。目前,这两个《暂行规定》中仅对企业设立的资金和面积进行了“补丁式”修订,但仍存在与行业现状及监管不适应的方面,应尽快予以修订,主要表现在:

  1.行政管理方面的变化。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务院多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并削减了部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如2012年将“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事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2014年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2017年取消了“复印打印业务”的审批事项,将“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等。

  2.行政监管重心的变化。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国务院要求把行政管理的工作重心逐步调整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新修订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增加了“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产业发展的变化。当前,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已经成为印刷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数字印刷企业数量增长较快,绿色印刷企业数量逐年增加,大部分骨干印刷企业都主动实施了清洁生产。《印刷业“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提出了“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的发展目标。在规章修订中,应充分考虑行业发展变化,引导产业向绿色环保、智能制造等方向发展。

  (三)修订的主要依据

  修订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总局令第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等。

  二、修订过程

  2016年11月,印刷发行司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成立课题组,开展两个《暂行规定》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课题组深入开展调研,先后赴北京、广东、四川、浙江、湖北等地区,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出版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骨干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2017年2月至3月,课题组全面梳理调研情况,组织起草《印刷业准入情况评估报告》,并通过电话沟通、邮件函询、召开专家座谈会等方式,对部分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证。在2017年全国“两会”前的印刷复制发行专项督查过程中,印刷发行司还向北京、河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宁夏7个地区征求了降低印刷企业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补充到评估报告中。

  2017年3月至6月,课题组集中骨干力量,开始修订两个《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形成了《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讨论稿)》。2017年6月,印刷发行司在对内部资料专题整治、广东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试点工作调研时,就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和事中事后监管条件等内容,与相关省局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将相关意见完善到《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讨论稿)》中。

  2017年7月,课题组召开多次会议,研究讨论并修改完善《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讨论稿)》,最终形成了《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修订的原则

  1.坚持依法修订原则。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并与国务院历次行政改革有关文件相衔接,对两个《暂行规定》中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内容作出修改和调整。

  2.坚持深化改革的原则。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不断推进,设立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审批已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只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准批证书或者完成备案、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才能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的流程明确清晰,出版行政部门只需要审核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即可。有鉴于此,拟将涉及内外资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条件进行整合,并增加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资格条件,形成统一的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故将15号令、16号令两个规章修订为一个规章《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

  3.坚持放管服并重的原则。在梳理事前审批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的资格条件,推进出版行政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设立向规范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中涉及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资格条件与《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整合,修订为统一的《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同时,拟废止《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系列补充规定。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

  2.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修改对印刷经营者的定义,删除“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3.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1)将出版行政部门实施的设立印刷企业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对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进行相应修改,要求“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一)、第六条(一)、第七条(一)、第八条(一)];(2)对中外合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印刷经营活动进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五条)。

  4.鼓励印刷企业向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方向发展。(1)在规章制定的目的中,强调提升印刷供给质量和水平(征求意见稿第一条);(2)在申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印刷设备条件中,增加柔印、生产型数字印刷设备[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四)、第六条(四)]。

  5.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1)将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的前置条件;(2)将申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所具备的设备条件,由2台减至1台[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四)、第六条(四)、第八条(四)]。

  6.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条件。(1)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一)];(2)对印刷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占比,提出要求[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二)];(3)对印刷经营者生产的印刷产品批质量,提出要求[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三)];(4)对印刷经营者报送年度报告提出要求[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四)]。

[时间:2017-07-28  来源:必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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