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下午,江苏省环保厅召开紧急会议,组织相关处室和各督察专员办部署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省级驻点督查,会议要求:“全面启动冬季蓝天保卫战驻点督查行动,13个督查组14日一上班就出发,直赴企业、直奔工地,特别是要加强对徐州、扬州、镇江等重点地区的督查督办,所有督查组在午饭前必须全部沉到一线。”
升级专项督查为驻点督查
据预测,受本地累积和冷空气南下外源输送的共同影响,预计12月3日午后至4日江苏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北向南逐渐转差,多数城市将经历一次污染过程,短时可达重度污染,5日冷空气过后全省空气质量将有所好转。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为提高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江苏省环保厅从12月4日起,分成13个督查组赴各设区市开展2017年冬季蓝天保卫战驻点督查行动。此次督查的时间将持续到今年年底。从以往的专项督查升级为此次的驻点督查,从过去的听汇报查台账强化为现场督办,体现了江苏省环保厅对于今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的力度和决心。
此次督查内容主要包括煤质控制、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油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各类尘源控制整治、重点区域环境整治、道路保洁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内容。
针对督查内容,江苏省要求各设区市依法实施管控措施,鼓励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多发电,调停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机组;对列入年度大气治理工作计划和强化方案的企业,至今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施工工地及码头、堆场加强监管,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的一律停工整治;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物拆除、爆破、破碎等作业严格管控;对露天焚烧、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监管。
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执行不力的设区市将严肃追究责任。对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省级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有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迅速行动开启最严监管
为做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11月底省政府就印发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依法实施管控措施,确保空气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省环保厅迅速行动,根据环保部和省政府要求,指导和督促和各设区市依法启动最严监管,真正让各项管控措施落地生效,为完成国家“大气十条”任务和年度环保约束性指标打下坚实基础。
南京市启动《南京市冬春季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方案》二级防控措施。要求各区、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开发区以及相关企业、工地,严格落实相应要求和举措:钢铁、石化、化工企业进一步限产减产直至停产;拆迁、土方施工全面停工;水泥、沙石、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全部停止。管控措施主要是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重点行业减产。和往年管控举措相比,今年管控措施主要是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重点行业减产。和以往相比,今年不仅将减产力度从以往的15%加码到20%,同时,今年还确定了56家停限产企业清单。
泰州市要求各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全市AQI指数小时浓度变化情况,严格落实《2017年泰州市秋冬季空气质量攻坚方案》要求,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强化各类建设工地、拆迁、土石方作业、物料堆场的抑尘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实施停工,加强对物料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加密道路洒水抑尘作业频次,并重点加强敏感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控力度。同时要求,各区、各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每日报送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泰州市大气办将对各区、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严肃通报存在问题。
连云港市要求各地加强对火电、钢铁、石化、化工等重点排污企业环保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污染物排放降至最低。督促施工工地严格落实防尘措施。确保无可见扬尘,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停工。12月3日暂停市区渣土清运许可。加大对市区砂石运输车等大型货车的检查力度,对未采取密闭等防尘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组织辖区内防尘措施不到位的石子加工厂、混凝土搅拌站、内河散货装卸码头在12月3日停产。市开发区组织虎山开山采石停工。加大市区道路洒水保洁力度,不间断开展喷雾降尘。加大秸秆禁烧巡查力度,在确保不出现秸杆焚烧火点的同时,严禁燃烧杂草、落叶、垃极等。
督查组查什么?
1、生产配件的同时有出来粉末的辅料、相关的燃煤锅炉等设备要查封;
2、发现有噪音、气味浓的产品也要整顿;
3、没有营业执照、不规范的厂家需要重新整顿;
4、顺带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5、顺带查伪劣及假冒仿牌的。
【工厂有以下问题之一,将面临罚款、关停、责令整改、约谈等,请务必自查】
6、偷排废水;
7、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气体;
8、低频噪音或噪音过大;
9、粉尘污染;
10、未公示环评;
11、无环保审批手续;
12、电机组存在运行安全隐患;
13、违法建设;
14、私设暗管排污;
15、煤渣到处飘散;
16、纸渣挖坑填埋存在问题;
17、无废水回收系统;
18、未办理取水许可;
19、没有亮照经营;
20、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存贮其他废弃物;
21、治污设施简陋老旧问题;
22、烟尘排放浓度超标;
23、厂区堆积垃圾未及时处理;
24、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5、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26、排污许可证过期;
27、非法生产;
28、过滤池COD超标;
29、无排污许可证。
环察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环境监察人员有以下的权利: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企业切记:不可暴力抗法,不执行、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否则后果严重。】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八大方面: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6、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7、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8、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9、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10、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11、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12、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13、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14、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批准。
[时间:2017-12-05 来源:中华纸业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