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
环办大气函[2017]17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自查。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大气十条》《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的要求,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全面梳理《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各项大气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与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工作台账。对有明确量化指标和时限要求的,要逐项说明;对未完成的整治任务,要逐项说明情况。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请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反馈环境保护部,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工作台账电子件发至daqichu@mep.gov.cn。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李阳 徐广亮
电话:(010)66556249 66556278
传真:(010)66556278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督察局。
[时间:2017-11-28 来源:企事业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