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环函〔2014〕126号文中原所有者是否包括供应商、经销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17〕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第二条规定:“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
前述“原所有者”,是指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供应商、经销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将回收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交给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可视为原所有者。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4]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2006年原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不包括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据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
三、为控制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在回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应当按照国家对该包装物、容器所包装或盛装的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其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4日
[时间:2017-11-20 来源: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