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秋冬VOCs治理放大招!完成VOCs整治企业36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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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沿导读

  日前,山西省政府印发《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根据方案,山西将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全省完成VOCs整治企业361家。

  日前,山西省政府印发《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根据方案,山西将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全面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全省完成VOCs整治企业361家。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全省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全文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成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和难点。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有效解决秋冬季大气污染问题,确保今年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上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整体呈改善趋势。但2016年秋冬季以来,先后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大幅抵消了前期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全省空气质量有所恶化。2017年1-8月份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和二氧化硫(SO2)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3月份的贡献率分别达到47.6%、55%和72.8%。这充分说明,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能否完成《大气十条》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在落实好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有效降低秋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为指引,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认真贯彻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绿色发展,以环保倒逼转型,全面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目标。

  2017年10月到2018年3月,全省PM2.5和SO2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0%左右,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30%左右,11个设区市SO2小时浓度值不超过800毺g/m3,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上年。

  (三)基本思路。

  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1.全面完成清洁取暖任务。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和集中供热等清洁取暖工程。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太原11.2万户、阳泉5.76万户、长治11.8万户、晋城11.1万户、晋中10万户、临汾19.08万户、大同5.3万户、朔州5万户、忻州5.9万户、吕梁10万户、运城6.28万户“煤改气”“煤改电”任务。各市要以市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重点县城为主战场,集中资源,挂图作战,整体推进。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淘汰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力争实现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山西国际能源集团)

  2.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优先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并保证质量;清洁能源和洁净燃料替代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优质煤炭替代,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实施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逐渐淘汰传统直烧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2017年9月底前,各市要落实民用散煤替代措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加强煤质监督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污染燃料管控区域。2017年9月底前,太原、阳泉、长治、晋城、临汾、晋中(以下简称“4+2”城市)公布“禁煤区”划定方案,10月底前完成“禁煤区”建设,做到散煤“清零”。其他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地区应根据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7年9月底前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的区域,一律不得再燃用散煤。各市要一律取消上述区域内散煤销售网点,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煤炭厅、省工商局)严格煤质管控。全面排查区域内储售煤场,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严查向管控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监管清单,对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强化煤炭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和使用不合格的型煤、洁净焦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对硫分、灰分等指标不达标的,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煤炭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4.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年“4+2”城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各市煤炭压减替代工作方案要明确替代区域、领域、方式及压减量。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责任单位:“4+2”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5.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设备型号,建立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对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严格问责。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面“清零”,11个设区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各市要将燃煤锅炉淘汰清单向社会公布,明确锅炉型号、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和“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地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6.推动燃煤锅炉升级改造。保留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其中,“4+2”城市保留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从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4+2”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和其他城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7.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各市人民政府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对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积极扶持引导,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经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山西省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厅字〔2017〕25号)涉及部门)(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8.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市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各市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下简称“4个通道城市”)同时报送环境保护部,并抄送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9.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全省钢铁行业压减粗钢170万吨,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公司2座50吨转炉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设备拆除工作。太原市于2017年采暖季前关停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4台300MW机组。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

  10.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并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工业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深度治理。2017年10月1日起,“4+2”城市所有钢铁企业排放的SO2、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11月1日起,“4+2”城市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达到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限值。2017年12月底前,其他城市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11.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全面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全省完成VOCs整治企业361家,其中太原90家、阳泉36家、长治43家、晋城53家、晋中8家、临汾17家、大同22家、朔州3家、忻州2家、吕梁29家、运城58家。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全省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12.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砖瓦企业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六)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3.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城市要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4.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15.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各地要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4个通道城市的环保、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从2017年10月起,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环保、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环境空气污染严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压力大的城市,可在城市建成区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

  16.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各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工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开展对下级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检查和抽查。要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17.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8.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运用标语、条幅、公开栏、宣传车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浓厚的秸秆禁烧工作氛围。各市人民政府要从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秸秆禁烧情况。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19.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尽快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全省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76%。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每个市创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每个县级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全封闭箱式货车和集装箱运输车发展,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20.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审批。严格落实《山西省露天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百日专项治理整顿方案》要求,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后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市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进行公告。(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省环保厅)21.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各市要制定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严控方案,11个市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

  全时段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全面禁止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各市要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2017年9月底前,各市将本地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含项目清单)报省经信委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2.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冬季错峰限停产方案,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城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48小时以上。各地要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23.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24.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4+2”城市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11个市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25.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各市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优化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提高原材料及产品铁路运输比例。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市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十)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6.加快县(区)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各市所有县(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级建成2个以上,区级建成1个以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4个通道城市要同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7年10月底前,4个通道城市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7年12月底前,其他7个城市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月5日前将4个通道城市上月审核过的数据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全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降尘量,4个通道城市同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7.加强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8.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环保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4个通道城市9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并印发实施;其他城市9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10月底前印发实施。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9.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从2017年10月1日起,各市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地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4个通道城市同时报送环保部备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30.健全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省、市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省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并及时有效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气象局)

  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建立太原、晋中、吕梁三市交界区域联防联控试点。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各相关城市要根据预警信息或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四、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和协同配合。各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坚持“332”领导领办包办工作机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城市,可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省环保厅加强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市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市推进“煤改气”工程、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以及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等任务;省经信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市推进“煤改电”工程、淘汰落后产能,会同省环保厅督促指导各市工业行业错峰生产;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发现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市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热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市对运营车辆抛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治理,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各市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地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省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市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督察或检查,检查结果报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严格落实政府下达的错峰生产要求。

  (十三)全力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铁腕治污、强化制度建设、强化督察问责,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污、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任务。进一步做好省级环保督察,完成对太原、大同、朔州、运城4市的省级环保督察,年底实现全覆盖。重点督察大气污染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

  (十四)持续开展“铁腕治污”强化督查。进一步强化各市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结合“铁腕治污”强化督查。抽调全省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锅炉治理不到位、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全部移交市县政府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各市对问题立查立改,逐一对账销号;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城市,进行通报、约谈。制定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要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公开督查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十五)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并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对未完成本方案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市,扣减相关资金,对完成本方案确定目标的市,按规定增加相关资金安排予以奖励。各地要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各地要研究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工作。

  (十六)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省电力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山西国际能源集团等相关省属企业要与各地认真做好衔接,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各市要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积极主动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气源供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实施“煤改气”的地方须具备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电网公司要加大与清洁取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并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各地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十七)启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 加快推进山西省大气污染控制院士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针对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累积与天气过程的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难题开展科技攻坚,探索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路线图,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定期开展区域、城市源解析,加快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2017年9月底前,各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并报省环保厅,其中4个通道城市同时报环保部。继续完善烟粉尘、SO2和氮氧化物减排措施,积极探索以无组织、非点源排放控制为主的VOCs和氨(NH3)减排措施,提升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效果。

  (十八)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制定专项宣传方案,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各市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充分。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市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十九)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组织第三方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效果评估。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市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月通报、季考核,各市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按照《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按月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排名、奖惩。强化考核问责,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和区县,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时间:2017-10-17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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