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济发展迅猛,但环境问题日渐突显的中国而言,环境保护无疑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很多原纸厂、纸箱厂老板都知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须保护环境,但不知道怎么操作,更不明白不操作的后果!本文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为基点,从行政处罚的角度为您全方位扫盲!
环保类行政处罚
环保类行政处罚类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哪些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环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http://www.mep.gov.cn/gkml/hbb/bl/201707/t20170711_417602.htm)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
环境影响评价法常见处罚类型
1、“忘记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变化多端”
不办理环评手续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环评法》于2016年9月1日施行:
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决议,新版环评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水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6月27日
《水污染防治法》常见处罚类型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处理设施: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十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实践中经常听到企业辩解:“哎呀,我们的工人疏忽了忘记开了一个小时”、“哎呀,我们的工人忘记给设备加药(用以中和污染物)了”、“哎呀,设备最近坏了,马上就能修好的”等等等等,请注意,在执法人员眼里都是借口只要没有好好用设施,都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一般~而言:
1、所有企业都应注意的是COD也就是化学需氧量国标限值为100mg/L,大致意思就是水浑浊与否;
2、养殖类企业需注意氨氮国标限值为15mg/L,大致意思就是臭不臭;
3、化学化工企业需注意的是PH值国标限值为6~9,大致意思就是酸还是碱;
4、当然其它的也需要注意,不一一列举。
罚啥: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的责令关闭)并处应缴排污费数额2~5倍罚款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私设暗管: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为:非光明正大地将污水从非标准排放口弄出去
罚啥:责令限期拆除(环保部门一般会要求立即拆除)并处罚款,同时移送公安
简单说几句:有没有发现私设暗管的行为和“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很像?没错,只不过私设暗管需要移送公安而已。很多朋友可能不知道啥叫移送公安哈,解释一下,移送公安的意思就是看守所,看守所,看守所!而且是一律移送公安
有个法条想给你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以上四个类型全是需要移送公安的,不解释了
《固废法》必备知识
《固废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不如看这里:
1、固体废物:这是一个总称,指没有利用价值或者虽然有利用价值但已经被扔掉的东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置于容器中的气体也属于固体废物。
2、工业固体废物: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这个挺好理解,列举几个请企业主感受下自家企业有没有类似的垃圾:高炉渣、钢渣、赤泥、有色金属渣、煤渣、硫酸渣等除了人渣以外的各种工业渣。
3、生活垃圾:也挺好理解的,大家翻翻自家垃圾桶就行,那些基本上都属于生活垃圾。
4、危险废物:
我国对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里写着的,就是危险废物,没写在里面的,一般来说就不是。
当然,《名录》里也不单有固体危险废物,还有液体的。最新版的《名录》是2016年6月21日生效的,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117种(原来也就362种),整整增加了近三分之一!
估计有很多童鞋懒得看或者懒得看或者懒得看,其实危险废物必须满足以下几大特点之一: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如果贵企业有上述特性的废物产生,可以对照下是否属于《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固废法》常见处罚类型
处置:
《固废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行为:处理(从收集到最后扔掉)过程中,没有采取防止固体废物到外环境的措施。
罚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10万
简单说几句:诚然,环保部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固体废物的处罚还是不多的,原因在于如果只是普通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生活垃圾,企业处理所需要的费用往往不大,因此大部分企业都能够遵法守法,但企业不好好处理的往往是危险废物,而一旦是危险废物,就非常容易触及刑事犯罪,非环保部门的管辖范围
危险废物相关
先给大家看下《固废法》的章节标题大家感受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节选):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没错,连没放危废标志也要罚!连转移联单不好好填也要罚!连没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也要罚!其它的诸如非法处置、危废旅客混运、未做防漏措施等等等等,您觉得属不属于罚的范围呢?至于罚什么,1至10万、2至20万、危废排污费1至3倍罚款都有可能,当然,还有免费吃牢饭的机会(详见下述)
污染环境罪
《刑法》条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
要构成刑法里的污染环境罪是有严重程度要求的,即严重污染环境,两高司法解释对什么叫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了列举说明,共计十三种具体类型和一个兜底性的“其它”,其中关于危险废物的主要是量的要求。简言之,排放、倾倒、处置三吨(含)以上危险废物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解释》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该条解释说的是如果明知(假装不知道不叫明知,别傻,检察人员都是高手,弄不过他们的,即使是没有认真审查对方是否有经营许可证就交予处理的行为也叫明知)对方没有经营资格而将危险废物交予处理,严重污染环境的,也构成污染环境罪,当然,这种情况下受委托人也构成污染环境罪。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时间:2017-08-28 来源:环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