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日,环境保护部发布2017年第35号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指导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引导造纸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予公布。
1、该项政策的宗旨
该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包括总则、生产过程污染防控、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二次污染防治、鼓励研发的新技术五部分组成。其中明确了制定本政策的目的是对于防治造纸企业因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提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造纸工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技术政策。
2、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来约束造纸业
《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六十条,其内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分别在基本国策、保护环境的法定依法及企事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能面临的是停业、关闭。
3、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来完善造纸业排放污水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上述法条明文规定了小型造纸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来新建。可见,对该类企业,在对水环境污染的可能性方面要收到该法律的约束。
4、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来规定造纸业排放污染气体的要求及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上述法律明文规定了有关企业对大气污染规定的标准违反的,要承担停业或关闭的可能。
环境保护正是打击污染企业的最直接原因,这些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的甚至可能没有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但是手续证件不齐全并不是被划进污染范围内的标准,评价污染的最主要标准还是在于环境不达标。相关部门对污染的整治主要集中在畜牧养殖场、钢铁厂、化工厂、砖瓦厂、塑胶厂、造纸厂等企业上面,这些企业很容易造成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是被整治的主要范围。很多时候,为了早日完成指定的关停搬迁数量目标,相关部门只根据一些形式标准就一刀切地进行行政强制行为,这给这些中小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权利侵害。
我们并不是反对对污染企业的整治,但是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条有理,依法执行。有关部门在进行对污染企业整治的时候是不是实地考察过?有没有对这些企业存在的历史渊源进行分析?有没有可以进行治理后重新经营的机会?在实施关停搬迁的过程中是不是采取了断水断电等不合理的手段?有没有对污染企业进行合适的评估?对这些企业没有后续的安置措施?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对污染企业的治理是大势所趋,环境保护迫在眉睫,但是在政策推进的时候一定要保护好当事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只为了追求所谓的速度而忽略甚至牺牲一些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法律及政策性的规定,结合本所办理企业拆迁的经验,及近来对于企业关停案件的进度,对于企业关停的可能,提醒造纸企业主,首先要关注相关的环境政策,紧跟政策的要求,整顿或者改善企业的运行现状。其次整顿不合格的,关停要维护企业正当的权益。最后是配合政策,遵守法律,保障权益并争取经济利益最大化。
[时间:2017-08-16 来源:荷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