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拿包装行业“开刀”,VOCs治理按月收费!

VOCs

  6月底,浙江省环保厅发布《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方案明确表示,以环杭州湾等区域为VOCs污染防治重点地区,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仓储等重点行业以及交通、面源等领域VOCs污染减排,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进重点工程减排,大幅削减VOCs排放总量。浙江刚刚公布这一方案,南京的VOCs治理却更加严格。7月6日,南京市环保局发文:为提高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扩大范围,南京修订《实施细则》(9大行业按月按季开征VOCs排污费;无监测数据,按80%计费)。

  2017-2020年浙江重点整治VOCs,包装印刷被列为重点行业之一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2017年-2020年,浙江省各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主要任务中,包装印刷被列为重点行业之一。

  1、坚决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

  地方各级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设区市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基本完成取缔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取缔责任。

  涉及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制造、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制鞋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地应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淘汰一批VOCs排放强度大、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倒逼产业结构升级。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加快淘汰涉及VOCs排放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加大过剩产能化解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信贷投放等经济手段推动涉VOCs排放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市场。

  3、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浙江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化工园区。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产品,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严格落实环评批复的VOCs削减替代任务。

  4、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动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夏秋季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包括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等行业。冬季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主要为工艺过程源。

  5、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减排

  印刷行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和包装印刷。“十三五”期间重点推进包装印刷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执行绿色印刷标准,通过绿色印刷认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和低(无)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VOCs全过程控制。到2020年,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5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20年底前,低VOCs含量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无法替代的优先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油墨、胶黏剂等生产企业要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生产满足环保技术要求的产品。溶剂储运可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南京市环保局关于修订《南京市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63”(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中“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工作方案,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排污收费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17〕157号),提高了VOCs和城市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扩大了VOCs排污费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差别化收费政策。为顺利实施调整后的排污收费政策,确保“费改税”平稳过渡,现对《南京市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以前的细则废止。

  特此通知。

  以下为具体修改部分:

  第十一条  对开征VOCs污染物排污费的石油化工、包装印刷、汽车制造、船舶工业、汽车修理、工业涂装、电子电器、家具制造、医药生物等9个试点行业VOCs排放量,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试行)>的通知》(宁环办〔2017〕128号)核算。

  第十二条  VOCs污染物征收核算周期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自2016年10月开始征收,其他行业自2017年7月开始征收;自2017年7月1日起,VOCs排污费按月按季进行核算征收。

  第十三条  每一排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十四条 对VOCs中的苯、甲苯和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不在VOCs排污费征收行业范围内的单独征收苯、甲苯和二甲苯排污费,对有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且无监测数据的,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对有监测数据的,执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时间:2017-07-17  来源:浙江环境保护厅、南京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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