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项职业资格为何被取消?这些标准告诉你!

职业资格取消

  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7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70%以上。

  清理工作的主要标准

  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一标准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职业资格总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资格设置

  应坚持基础性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分类密切相关。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分类是形成产业结构概念和进行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及产业政策研究的前提,也是对劳动者及其劳动进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及系统管理的需要。

  2015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实施,其重要贡献在于,它在广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特别是《国际标准职业分类》ISCO-08),并深入分析我国社会职业构成的基础上,采取客观性、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和开放性的原则,确定了相对清晰明确的职业划分标准。《大典》对各个职业的定义、工作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范围等作了具体描述,体现了职业活动本身固有的社会性、目的性、规范性、稳定性和群体性的特征。通过职业分类,对职业资格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和有效规范,有利于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的建立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实行。

  资格设置

  应坚持必要性标准

  职业资格无论类型是准入还是水平评价,设置主体是政府、政府授权的第三方,还是民间组织、企业,都是一种对职业进行社会性规制的手段。必须在有充分理由证明其必要性的前提下,才能设置规制范围。否则,范围过广,可能造成规制的滥用,限制了公民和法人应有的权益,造成职业进入门槛抬高、从业人员供给减少、服务价格扭曲,并为专业垄断提供机会,阻碍专业服务市场的充分竞争;范围过小,则又不足以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一是必须明确规制的目的,确定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涉及基本生存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和自由,则不能实行;如果涉及发展性的权利和自由,与国家、社会利益相关,则择其要者实行。

  二是存在能够治理市场失灵、降低竞争准入门槛的机制时,例如收集和公开专业质量的信息、支持认证或质量分级机构、加强民事责任等机制存在的时候,不能授予专有权,从而保证职业规制不会对竞争产生不合理的专业垄断。

  三是采取必要听证制度,避免和减少规制的非意向性结果。

  此外,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设置,除了要考虑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作为依据外,还应考虑是否与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利益相关。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设置,则需要考虑其职业分类属性,如社会通用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强,或者技能水平要求较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人员配置的市场化程度要求较高等。

  资格设置

  应坚持效率性标准

  对于职业的规制,特别是设置职业资格,会受到从业者的规模、潜在从业者的规模、职业资格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技能产生收益,也需要花费成本,收益的增长是随知识、能力要求的提升而趋于平缓,相反,成本的增长是随之增加的。

  因此,对职业资格的设置,不仅需要考虑技术层面的效率,更重要的是经济层面的效率,必须充分考虑生产技术、消费者心理、收入分配等因素,有效评价包括受益者和受规制者在内的各方利益,在收益率最佳的范畴内设置职业资格,实现生产要素和专业服务结果的社会效率最优。

  资格设置

  应坚持发展性标准

  社会职业结构的变化与产业、经济结构的变化关系密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点工作,产业结构变化直接影响和决定劳动力的需求和职业分类的基本结构。这几批清理后形成的职业资格目录,反映了当前职业发展状况。

  但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职业发展呈现日新月异的态势,职业的专业化、国际化趋势明显,很多新兴职业不断涌现出来,传统职业逐渐销声匿迹。

  因此,在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时,应该与时俱进,具有时代感和前瞻性,追踪职业发展趋势,客观反映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在职业领域产生的影响及当前我国职业的新变化。依据我国产业调整、振兴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关注重点职业分类领域,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时间:2017-07-05  作者:谢晶 孙一平 黄梅   来源:技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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