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排污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现将我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 发证范围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二、 申请时限
2017年6月30日前,火电、造纸行业排污单位应当向有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 核发机关
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由县(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其余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及更换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6日
[时间:2017-06-19 来源:贵港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