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污染物排放许可

  为进一步推动做好全区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我区于日前出台了《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按照《计划》要求, 2017年6月底前要完成全区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家所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的“一证式”管理。
 
  《计划》对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权限作了明确规定。自治区环保厅负责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及国家重点控制的石油化工、煤化工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应征求以上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意见。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分别由所在辖区设区的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环保部门负责核发,实行集中行政审批的,由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集中审批部门予以核定和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保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计划》要求,自2017年下半年起,环保部门要率先对火电和造纸类企业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要督促持证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制的要求,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定期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各地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将纳入自治区环保督察重点内容。《计划》同时要求,各排污单位要主动接受环境执法监管和社会监督,按规定自行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监测数据等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和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将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量等排放指标核定工作,对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有效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时间:2017-06-1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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