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政策解读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浙环函〔2015〕402号)于2015年10月21日印发,现就规范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规范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涂装、印刷和包装行业是浙江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之一,先后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开展VOCs污染防控和重点行业VOCs整治。其中,《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要求全省摸索建立VOCs污染防控体系、监控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启动重点行业VOCs调查和治理试点,要求完成涂装、印刷包装等13个重点行业的整治验收规范的制定工作,开展重点行业的整治示范。
为规范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科学评定整治成效,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制定了《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下简称《涂装规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下简称《印刷规范》)。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整治目标。明确了2015至2018年,涂装、印刷和包装行业各年度应完成的整治目标和VOCs污染监管体系、技术体系、长效管理等要求。
2.整治要求。从加强源头控制、加强过程控制、完善废气收集、提升治理水平和强化环保监督管理五个方面提出了涂装、印刷和包装行业整治总体要求条款。其中,《涂装规范》对子行业作出要求,分别是彩钢、汽车维修、汽车制造、电器及元件和家具。
3.信息公开要求。规定了信息公开流程和公开内容,规定了备案备查的内容和企业VOCs污染物监测要求。
4.相关责任和职责。明确了企业作为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在VOCs污染治理和信息公开的具体职责;也明确了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
(二)部分要点
1.关于《涂装规范》优先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并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的说明。
涂装行业VOCs主要来源于涂料等原辅料中的有机溶剂挥发,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中的有机溶剂含量大大低于常规溶剂型涂料的有机溶剂含量,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能大幅度减少VOCs排放。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将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用税率为4%,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因此,本《涂装规范》提出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g/L的涂料。
2.关于《印刷规范》推广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的说明。
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在国外已大规模使用,国内也有部分企业应用。单一溶剂能够降低后续VOCs治理难度,有利于溶剂回收与再利用。
3.关于《涂装规范》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的说明。
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一般指190公斤以下桶装物料。行业内常使用16-25公斤重量的小型桶装物料,调配过程需倾倒多次,暴露空气中时间多,更易挥发有机物,常用小型桶质量一般,易发生泄漏,且使用后的废弃桶残留量多,VOCs产生源增多。为减少VOCs挥发,提高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的密封性,提出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
4.关于《涂装规范》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作业的说明。
涂装和干燥作业是涂装行业VOCs排放最重要的两个工艺环节。目前,家具制造、五金制造、大型装备制造等行业中部分企业不需要或不适宜采用烘干干燥,普遍采用晾干、风干等方式干燥。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作业过程中,含VOCs废气难以收集,是无组织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为落实企业治污责任,依据公平原则,杜绝露天或敞开式晾(风)干,晾(风)干作业可在设置强制通风换气的密闭室内进行。
5.关于整治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整治绩效评估应包含企业概括、VOCs产污情况描述、绩效评估、检测结论和评估结论。其中,绩效评估应对照规范逐条进行分析。
三、适用范围和期限
1.《涂装规范》和《印刷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用于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推进涂装、印刷和包装行业VOCs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工作。
2.涂装行业。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包括家具制造业(C21)、金属制品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C38)、仪器仪表制造业(C40)、汽车制造(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汽车修理与维护业(C8011),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结合浙江省产业特色,具体包括彩钢制造、装备制造、汽车维修、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电器及元件、家具、五金、汽摩配等九大类。
3.印刷和包装行业。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包括书、报刊印刷(C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我省重点针对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的VOCs污染整治。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史一峰;联系方式:0571-28193536。
[时间:2017-06-05 来源:浙江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