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阅读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31日消息,《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出版单位应当根据阶梯阅读的要求,在出版物显著位置标识适宜的年龄段。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培养未成年人感悟阅读意义、体验阅读乐趣的动漫、游戏等创作,鼓励和支持促进阅读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促进数字阅读和阅读便利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将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作品的创作出版。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阅读,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提升公民阅读兴趣,培养公民阅读习惯,提高公民阅读能力,引导形成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民阅读,是指公民为获取信息、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性情、培养和提升思维能力的读书行为。
本条例所称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优秀出版物创作出版、完善阅读设施、改善阅读条件、组织开展阅读活动、营造良好阅读氛围等工作。
国家倡导、支持学校在校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全民阅读。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支持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阅读开展
第九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民阅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读书节、图书展会、读书征文、演讲诵读等活动,动员、示范、引导公民参加全民阅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全民阅读。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根据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特点,组织开展全民阅读。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与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相适应、有利于培养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的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利用语文等课程组织学生阅读学习,开展校园阅读活动,提高学生阅读能力,并加强对教师的阅读指导培训,提高教师的阅读指导能力。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当鼓励和指导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培育良好家风,促进未成年人阅读习惯养成。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领导示范、组织活动等方式鼓励本单位人员参与全民阅读;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职工书屋,为本单位人员提供阅读便利。
第十四条 监狱、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应当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阅读条件,开展阅读活动。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优秀出版物,普及阅读知识,营造全民阅读氛围,增强公民阅读意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全民阅读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向公众传播阅读理念、开展阅读指导。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展全民阅读时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大型全民阅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章 全民阅读保障
第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作品的创作出版。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公布优秀出版物书目。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培养未成年人感悟阅读意义、体验阅读乐趣的动漫、游戏等创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促进阅读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促进数字阅读和阅读便利化。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推广阶梯阅读。
出版单位应当根据阶梯阅读的要求,在出版物显著位置标识适宜的年龄段。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覆盖城乡、实用便利、服务高效的全民阅读设施。
本条例所称全民阅读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为公民提供阅读服务的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公共阅报栏(屏)等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全民阅读设施的功能,向公众提供出版物借阅、阅读指导、阅读能力培训等服务并公示服务项目,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全民阅读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全民阅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全民阅读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公示开放时间,并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为视障等阅读障碍者提供盲文出版物、大字出版物、有声出版物等,并逐步改善视障等阅读障碍者的阅读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与各级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校加强合作,支持和帮助学生利用全民阅读设施开展校外阅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向公众提供全民阅读服务。
国家鼓励实体书店宣传展示优秀出版物,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阅读空间、开展读书活动。
第二十八条 车站、机场、码头、游客中心、宾馆、银行、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根据自身条件,设立相应的全民阅读设施,为阅读提供便利。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安排相应的场地和设施,为阅读提供便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全民阅读资产及资金,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全民阅读时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身心健康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时间:2017-04-01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