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VOCs资金补助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
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加快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工作,鼓励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VOCs治理,提高VOCs治理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量,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的通告》(厦环控〔2016〕40号)中规定的印刷企业和表面涂装企业(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企业必须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的通告》要求完成VOCs污染治理,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按《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验收办法》(厦环控〔2017〕7号)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三、补助标准
㈠印刷企业和表面涂装企业(不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
1.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的,按照不同风量给予补助,风量5万m?3/h以下(含5万m?3/h)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0万元补贴,风量5万m?3/h以上每套治理设施给予70万元补贴;
2.采用其他治理方法的,每套治理设施给予10万元补贴;
3.多套处理设施可累计申请。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以下类型工业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1)2016年8月8日前已完成治理的企业;
(2)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和单一吸收法的企业;
(3)废气治理设施已获得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的企业。
㈡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含4S店)
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万元的补贴。
四、补助程序
㈠申请程序
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VOCs排放企业在完成治理并验收合格后,可向所在区环保分局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和核对原件),资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申请补助资料清单如下:
(1)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环保部门出具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项目验收意见;
(3)承诺书(见附件2)。
㈡审查程序
(1)各环保分局收到企业VOCs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后,会同各区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将补助申请材料报市环保局;
(2)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3)市环保局将审查结果公示在厦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组织辖区环保分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㈢资金拨付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环保局、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五、监督管理
㈠各环保分局应加强对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安全高效实用。若企业在获得补助资金后,出现达不到《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㈡市环保局加强对补助企业资格条件的审查,确保申报补助的企业符合相关要求。市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㈠计划申请补助的企业须在2017年4月1日前完成治理、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补助申请材料,经环保分局初审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材料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㈡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申请本办法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其它市级资金补助。
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5日印发
[时间:2017-03-28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