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布VOC排放量标准算法,实测法

VOC

  为贯彻落实《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7号)要求,加强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为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山东省环保厅组织省环境规划院编制了《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该《办法》由省环保厅正式印发。

  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有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等。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铝型材工业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以无组织排放为主,仅靠实测法无法满足核算需要。排污系数法对企业物料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末端治理技术差异等考虑不足,针对性较差。物料衡算法则对全过程VOCs的投入和产出进行核算,准确全面。

  《办法》规定VOCs排放量等于VOCs产生量减去VOCs去除量。其中,VOCs产生量等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物料VOCs总含量减去回收的物料VOCs总含量。VOCs去除量等于企业各污染治理措施VOCs总去除量,去除量可通过监测或去除效率经验值的方式获取。

  《办法》要求,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本办法核算并填报排污费申报表,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作为排污费征收依据。

  附:《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

  (全文)如下:

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

—物料衡算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为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VOCs排放量的核算。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按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执行。其他行业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VOCs排放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核算期内VOCs排放量等于VOCs产生量减去VOCs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核算期内VOCs排放量,单位:千克;
 
  E0——核算期内VOCs产生量,单位:千克;
 
  D0——核算期内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第四条核算期内VOCs产生量等于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中VOCs总含量减去回收物料中VOCs总含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0,物料——核算期内使用的所有物料中VOCs总含量,单位:千克;
 
  E0,回收——核算期内回收的各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含固体和液体)中VOCs总含量,单位:千克。
 
  第五条核算期内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中VOCs总含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Wi——核算期内第i种含有VOCs的物料投用量,单位:千克;以物料购入凭证为计算依据;
 
  WFi——核算期内第i种含有VOCs的物料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单位:%;数据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①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物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含量;②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MS/DS文件),如文件中的物料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③无法获取VOCs含量比例的,按附件1取值。
 
  第六条核算期内回收物料中VOCs总含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E0,回收——指废弃或当作副产品外售等运输至厂外且不再进入生产系统回用的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中VOCs含量,单位:千克;
 
  Wj——核算期内第j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的回收量,单位:千克;以危废处置联单或接收单位出具发票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WFj——核算期内第j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单位:%;以投用物料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为计算依据(VOCs质量百分含量按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算期内VOCs去除量等于企业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总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D0——核算期内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总量,单位:千克;
 
  D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可采用监测法和去除量公式法计算。计算方法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①监测法;②无法获取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监测数据,但企业可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工作台账、设备运行记录和设备点检表等证明材料时,正常运行时段采用去除量公式法计算。若企业未安装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或企业无法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时,则其VOCs去除量为0。
 
  (1)监测法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D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C进口,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进口VOCs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
 
  C出口,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出口VOCs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
 
  Q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平均烟气量,单位:立方米/小时;
 
  t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时间,单位:小时。
 
  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浓度数据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①经数据有效性审核
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②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③第三方监测数据或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按照附件2执行。
 
  (2)去除量公式法
 
  无法获取监测数据时,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按30%计。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D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E0,i——核算期内安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生产环节的VOCs产生量(参照公式2计算),单位:千克。
 
  第八条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本办法核算并填报《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附件3),申报VOCs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企业应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作为排污费征收依据。
 
  附件:1.有机物料种类与VOCs含量参考值
 
 
  附件2.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分析方法
 

[时间:2017-03-22  来源: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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