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有序开展我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43号)要求,现就在火电、造纸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二、申请时限
火电、造纸行业企业申请时限为2017年3月15日至4月30日。申请平台为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三、核发机关
市环保局为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受理及发证窗口为市环保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四、申请及核发程序。
申请程序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执行。具体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所需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要求等内容参考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内的服务指南。
五、排污许可证核发负面清单。
1.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3.没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
4.申请的排放浓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的。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6.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关要求的。
7.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对应污染物削减量不满足替代要求的。
8.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田立新0429-3110527)葫芦岛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13日
[时间:2017-03-20 来源:葫芦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