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VOCs治理
日前,河南济源市政府印发《济源市2017年度持续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方案指出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行业标准,建立扬尘污染管控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强化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秸秆禁烧、烟花爆竹禁燃、污染天气管控等攻坚措施,确保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方案提到,强化VOCs治理。2017年3月底前,完成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溶剂使用、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现状调研,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2017年6月底前,对有机化工企业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改造,对有组织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2017年5月底前,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济源市2017年度持续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2017年度持续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月11日
济源市2017年度持续打赢大气污染防治
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7号)和《中共济源市委、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济发〔2016〕7号)要求,确保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终期考核任务和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7年度持续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坚持精准、精细、精确的原则,实施全民、依法、科学治理大气污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责任追究、网格监管、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目标考核六项制度,进一步夯实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行业标准,建立扬尘污染管控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强化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秸秆禁烧、烟花爆竹禁燃、污染天气管控等攻坚措施,确保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108微克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71微克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3天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
(1)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加强建筑、道路、拆迁、水利、国土、堆场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48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6〕436号)等各类扬尘防治要求。对各类施工扬尘源实行“一票停工制”,即未能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实施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按照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相应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在退出“黑名单”前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城乡规划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提升扬尘污染监控水平。自2017年1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与住建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严格运输扬尘管控。新购入渣土运输车必须为自动密闭车辆,2017年3月底前,现有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完成自动密闭改装;所有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5)提高道路保洁水平。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7年6月底前,城市主要道路、高架道路要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配合省交通管理部门全面做好高速公路机械化清扫和人工保洁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落实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各项制度
(1)强化网格监管。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6〕9号),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对全市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监管。按照《关于改革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委托监管的意见》(豫环文〔2016〕319号)要求,加强对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生产发电等情况的实时监控,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要没收环保电价所得,并进行相应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源供电公司
(4)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电力、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5.建立完善黄标车淘汰长效机制。
(1)强化黄标车淘汰措施。继续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部署,从严查处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于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省公安厅有关疑似灭失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强化在用车日常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要求,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7年6月底前,利用机动车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机动车治理效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6.全面实施环境污染有奖举报。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举报者,给予5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格局。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
7.实施工业燃煤锅炉深度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全市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每立方米30、200、200毫克。未按期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8.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按照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要求,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积极推广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农牧局
9.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7年6月底前,全市电力、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铝工业、焦化、碳素、有色金属冶炼、陶瓷企业、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以及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耐材等行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10.深入排查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48号)要求,继续深入排查,查漏补缺,严格追责,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源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改造方案和退城入园,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按照淘汰政策要求,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3.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降低比重任务,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4.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2017年4月底前,确保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要依据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全面推行居民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60%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6.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依据高污染燃料区划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排查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7.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2017年10月底前,至少建成1座满足城市、农村洁净型煤需求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18.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天然气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140号)要求,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加密管线分布,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到2017年底,全市天然气替代散煤使用量达到180万立方米以上,累计新增1万户以上农村居民实现厨炊使用天然气。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9.大力实施“煤改电”工程。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014号)要求,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加大电价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力度,到2017年底,在城镇居民小区推广电采暖应用20万平方米以上,1万户以上农村居民永久性实现厨饮电气化。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济源供电公司
20.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优先发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实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到2017年10月底,全市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继续淘汰小燃煤锅炉。参照传输通道城市做法,依据我市集中供热、供气管道覆盖情况,不断扩大燃煤锅炉拆改范围,持续减少燃煤污染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底,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3.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4.完成重点行业VOCs污染现状调研。2017年3月底前,完成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溶剂使用、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现状调研,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初步摸清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为“十三五”全面开展VOCs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5.开展有机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6月底前,对有机化工企业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改造,对有组织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储罐呼吸和装卸过程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要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6.强化餐饮行业VOCs污染治理。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2017年5月底前,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木炭烧烤。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27.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市剩余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注销手续,确保2017年9月底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
28.加快车辆拆解。加快提升机动车拆解企业自动化作业水平,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拆解企业设备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报废汽车拆解效率,力争做到即收即拆。加强拆解企业监管,实施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前后桥、车架打孔或切割措施,严防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二手车市场。2017年,对移送的黄标车、报废汽车做到即收即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
29.加强新售车辆环保管理。组织开展对汽车4S店等新机动车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销售的新车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新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求,自2017年元月1日起,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售车辆,一律不予挂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0.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废气排放治理工作,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机械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1.开展在用机动车冒黑烟及超标排放治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专项检查,严把机动车环保检验关口;加大机动车路检抽检力度,认真筛查尾气超标车辆,全面开展冒黑烟车及超标排放车辆治理,严厉打击车辆冒黑烟现象,有效遏制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并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重型柴油车监管,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重型柴油车责令限期安装,并达到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32.持续打击黑加油站。持续深入排查,2017年元月底前,坚决取缔所有黑加油站。2017年2月,对全市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配合单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济源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销售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33.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开展全市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成品油检测实现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保障国Ⅴ汽柴油供应。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济源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销售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天气管控
34.成立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期间,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冬防办公室”)。市冬防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局,实行每天24小时轮班值守、研判、调度,研判污染天气状况,及时指挥应对措施,督办各有关单位落实冬防措施。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5.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市冬防办公室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2016〕87号)和《济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济源市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济环委〔2016〕7号)要求,根据技术专家团队的研判分析结果,如预测可能发生轻度以上污染天气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即刻下达管控指令,采取必要的应急减排措施,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6.加强污染天气管控情况督查。在市冬防办公室的统一指挥调度下,依据轻度、中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工地清单,及时对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上风向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污染管控措施切实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生产线。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7.精准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按照国家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对水泥、钢铁、铸造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持续做好禁烧禁燃工作
38.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7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6%以上。按照《济源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要求,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每火点50万元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力争实现“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9.加强烟花爆竹管控。按照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调整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城市建成区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冬季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40.分解细化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依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分解下达的2017年每月PM10、PM2.5限值及优良天数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以天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41.提升环境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2017年6月底前,依据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精准治污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42.全面开展重点行业VOCs收费。2017年6月底前,按照《河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要求,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征收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3.制定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2017年6月底前,明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时间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路线图和重点任务,明确“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的阶段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九)全面完成济源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44.全面完成蓝天工程各项目标任务。依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2014〕27号)》,逐一对照、确定任务,制定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45.坚持党政主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豫办〔2016〕33号)要求,专题研究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在本行动方案重点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深化治理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及党委(政府)研究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6.落实考核奖惩。市政府组织对各有关部门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做为政府综合考核中环保单项评分的主要依据。市政府将与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签订2017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对目标完成良好、工作进步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及奖励,并在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上予以倾斜;对政府属地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47.广泛宣传发动。在主要媒体上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办:市环境保护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1日印发
[时间:2017-02-15 来源:VOCs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