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廊坊市环保局获悉,按照《廊坊市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6年度内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达标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排放污染物。
近两年,廊坊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均不同程度下降,但是臭氧浓度却不降反升,成为影响廊坊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重要杀手。PM2.5特别防治专家小组对我市臭氧进行了源解析分析,认为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VOCs排放导致我市臭氧浓度居高不下。为此,市政府要求加强源头管控,自2015年开展涉VOCs行业深度治理,结合省要求,参照天津地方标准开展深度整治。市、县环保部门多次组织企业采取召开调度会、培训会、技术研讨会的方式,加大VOCs治理力度,并在媒体做了大量宣传,涉VOCs企业做到家喻户晓。
今年2月24日,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发布并实施,要求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该标准相对原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严格2-3倍,要求现有企业在2017年1月1日前必须完成污染治理设备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省、市配套出台系列文件支撑该标准的顺利实施,《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廊坊市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VOCs治理的工作目标、治理重点、主要任务、时间进度以及保障措施,我市通过印发文件、召开调度会、实地督导等方式将工作布置至各县(市、区),将任务层层传导。为了便于企业、公众知悉,我市在《廊坊日报》《廊坊都市报》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了省、市政策要求和我市具体安排部署。
截至目前,距离2017年1月1日仅有7天时间,按照省、市要求,对年度内仍不开展达标治理的企业,将实施停产整治,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两断三清”措施,坚决停产到位。同时,加大积极治理企业奖励力度,根据《廊坊市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通过达标治理验收的企业,根据资金额度、治理项目总投资和治理完成时间,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实施阶梯奖补。
[时间:2016-12-26 来源:廊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