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再修法,以下7点“防躺枪”!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19日至12月25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的。

  纸厂关注点

  一: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违法排污企业将面临更高罚金。例如现行法律规定,未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应缴纳1万元-10万元罚款。修正案草案不仅将罚金提高到了2万元-20万元,还规定逾期不改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二:根据修正案草案,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分类收集和处理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预处理至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后方可排放。

  三:草案对化工厂附近的水污染监测做出详细规定,并对工业废水排放的处理方式做出了明确要求。修正案草案还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供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四:草案提出,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报废矿井、钻井或取水井等,应实施封井或回填。

  五:草案简化了行政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拆除闲置审批、船舶作业审批等有关规定,明确提出排污许可证应说明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继续着力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

  六:修正案草案规定,如果是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其政府应建设应急水源、备用水源,或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农村地区则可以联合邻近乡镇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七: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时间:2016-12-22  来源:印盟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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